2026-02-24 23:07

《數位孿森 域名規劃準則 1.0 — 主權分類章》 (DTFS Sovereignty Classification Protocol 1.0)

《數位孿森 域名規劃準則 1.0 — 主權分類章》

(DTFS Sovereignty Classification Protocol 1.0)
 


本章目的在於:明確區分林型之主權屬性、治理邊界與交換規則,避免企業主幹與準公共架構混淆,建立可持續之數位主權秩序。


第一章|基本原則

第 1 條【林型三字母原則】

林型一律採三字母固定編碼。
林型為「主權屬性單位」,非單純品牌代碼。

林型一經創設,即確定其主權分類,不得任意變更。


第 2 條【主權不可混層原則】

  • 林型層 = 主權屬性層

  • 林區層 = 治理分區層(僅限特定林型可設)

  • 節點層 = 執行與合作層

任何合作品牌不得進入林型層。


第二章|林型主權三分類

林型依治理性質分為三類:


第一類:E 類(Enterprise Forest)

企業主幹型林型

定義:
由單一企業法人完全治理之林型。

特徵:

  • 不承載公共主權語意

  • 不設林區主權層

  • 採單主幹制

結構格式:
AIN.Forest.TW/XXXXXX

AIN 建議歸屬於 E 類。

類似企業雲平台模式,例如:

  • Amazon Web Services

  • Google Cloud


第二類:Q 類(Quasi-Public Forest)

準公共林型

定義:
可與政府、學術或公法人共治之林型。

特徵:

  • 可設林區層(3–4碼)

  • 治理權可部分共享

  • 必須設置章程

結構格式:
CIV.TNN.Forest.TW
EDU.TWN.Forest.TW

此類林型不得由單一企業完全控制。


第三類:C 類(Consortium Forest)

聯盟共治型

定義:
多方協定共治之標準型林型。

特徵:

  • 章程優先於品牌

  • 可設技術委員會

  • 主幹不可商業化

可對應跨國組織模式,例如:

  • United Nations


第三章|林區設置規範

第 6 條【林區設置權限】

僅 Q 類與 C 類林型可設林區層。

E 類林型不得設林區主權碼。


第 7 條【林區編碼標準】

林區採 3–4 碼固定結構。

示例:
TWN
TNN
KHHG

林區僅為治理分區,不代表國家主權。


第四章|節點層治理

第 8 條【節點標準長度】

建議 4–6 碼標準編碼,
或採專案代號制。

例如:
AIN.Forest.TW/EDU001
AIN.Forest.TW/CARBON


第 9 條【合作品牌原則】

合作品牌不得進入林型或林區主權層。
僅可於節點層呈現。

禁止:
Brand.AIN.Forest.TW

建議:
AIN.Forest.TW/BrandName


第五章|主權不可逆原則

林型一旦分類為:

  • E 類

  • Q 類

  • C 類

不得事後隨意轉換。

若需轉換,必須:

  1. 公告

  2. 修訂章程

  3. 設定過渡期

  4. 進行交換凍結


第六章|AIN 定位條款(建議寫入正式章程)

AIN 屬於 E 類企業主幹林型。
由台森企業社統一治理。
不代表任何國家、行政或公共主權。

所有公共合作須於節點層實施。


第七章|交換律延伸條款

森域名交換僅限同屬性林型間可互換。

E 類不得直接與 Q 類進行主權層交換。

可透過節點層 API 進行資料交換。


升級效果總結

1.0 版本完成後:

✔ AIN 主權清晰
✔ 公共林型未來可擴充
✔ 不再混淆企業與準公共
✔ 森域名交換律具備憲章級結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