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DTFS Sovereignty Classification Protocol 1.0)

本章目的在於:明確區分林型之主權屬性、治理邊界與交換規則,避免企業主幹與準公共架構混淆,建立可持續之數位主權秩序。
林型一律採三字母固定編碼。
林型為「主權屬性單位」,非單純品牌代碼。
林型一經創設,即確定其主權分類,不得任意變更。
林型層 = 主權屬性層
林區層 = 治理分區層(僅限特定林型可設)
節點層 = 執行與合作層
任何合作品牌不得進入林型層。
林型依治理性質分為三類:
企業主幹型林型
定義:
由單一企業法人完全治理之林型。
特徵:
不承載公共主權語意
不設林區主權層
採單主幹制
結構格式:
AIN.Forest.TW/XXXXXX
AIN 建議歸屬於 E 類。
類似企業雲平台模式,例如:
Amazon Web Services
Google Cloud
準公共林型
定義:
可與政府、學術或公法人共治之林型。
特徵:
可設林區層(3–4碼)
治理權可部分共享
必須設置章程
結構格式:
CIV.TNN.Forest.TW
EDU.TWN.Forest.TW
此類林型不得由單一企業完全控制。
聯盟共治型
定義:
多方協定共治之標準型林型。
特徵:
章程優先於品牌
可設技術委員會
主幹不可商業化
可對應跨國組織模式,例如:
United Nations
僅 Q 類與 C 類林型可設林區層。
E 類林型不得設林區主權碼。
林區採 3–4 碼固定結構。
示例:
TWN
TNN
KHHG
林區僅為治理分區,不代表國家主權。
建議 4–6 碼標準編碼,
或採專案代號制。
例如:
AIN.Forest.TW/EDU001
AIN.Forest.TW/CARBON
合作品牌不得進入林型或林區主權層。
僅可於節點層呈現。
禁止:
Brand.AIN.Forest.TW
建議:
AIN.Forest.TW/BrandName
林型一旦分類為:
E 類
Q 類
C 類
不得事後隨意轉換。
若需轉換,必須:
公告
修訂章程
設定過渡期
進行交換凍結
AIN 屬於 E 類企業主幹林型。
由台森企業社統一治理。
不代表任何國家、行政或公共主權。
所有公共合作須於節點層實施。
森域名交換僅限同屬性林型間可互換。
E 類不得直接與 Q 類進行主權層交換。
可透過節點層 API 進行資料交換。
1.0 版本完成後:
✔ AIN 主權清晰
✔ 公共林型未來可擴充
✔ 不再混淆企業與準公共
✔ 森域名交換律具備憲章級結構